贯彻《安全生产法》筑牢安全发展新理念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周莹 通讯员 姜杭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等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地说: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阐明安全生产不仅仅是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即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即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负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规定也是新增加的条文,以防止有关部门推诿扯皮,压实相关部门责任。

  一是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新《安全生产法》设置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每一位员工最大爱护。也只有员工身心健康,才会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工作,为单位乃至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新《安全生产法》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基础上,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有权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是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的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很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一是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二是罚款的金额更高,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最高可至1个亿。三是惩戒力度更大,对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方面不仅处罚额度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因此,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有效转移风险、及时消除事故损害的一种行之有效做法。

  新《安全生产法》新增事故整改评估内容,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摘要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党委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定期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党委会议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其他领导干部要分兵把口、严格履责,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体化运行,组织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风险,滚动排查重大安全隐患,主动协调加强民航、铁路、电力、商渔船碰撞等跨区域跨部门安全工作。

  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对直接关系安全的取消下放事项,要实事求是开展评估,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要收回,酿成事故的要严肃追责。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加强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委会立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盯紧守牢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由省、市级安委会或中央企业总部挂牌督办。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对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立即责令整改。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实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传统产业转移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各行业的规范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化工产业转移集中承接地省级政府要列出重点项目清单,组织市县集中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严肃查处建筑施工、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相应法律责任。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集团总部要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并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实行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用工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安全监管,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要提高工人安全素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立即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处理。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

  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理直气壮,紧盯各类违法行为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突出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大力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关停的矿山要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巡查,严防明停暗采。

  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针对安全生产执法队伍“人少质弱”的实际,各地要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不得层层转移下放执法责任。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协助、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坚持稳中求进,善于“弹钢琴”,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多年持续下降。当前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的艰难阶段,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特别是今年以来,受世纪疫情和复杂外部环境冲击等因素影响,交通、建筑、煤矿等方面安全事故多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统筹发展和安全面临很大挑战。

  国务院安委会专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体现了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高度重视。

  ●这十五条措施是如何制定出台的?有哪些特点?

  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新隐患,国务院安委会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往管用举措和近年来针对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进行了全面梳理,从中提炼出安全生产这十五条硬措施。这些措施贯穿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直击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短板,对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这十五条措施有五个突出特点:一是突出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及追责问责。二是突出督查检查。强调要结合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化解风险隐患。三是突出治理违法违规行为。强调对违法违规经营建设问题坚决整治,立即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同时对有关高危行业领域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要严肃查处追责。四是突出源头治理。强调要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不能有丝毫疏漏;同时强调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五是突出严格执法。重点从整治执法宽松软问题、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要重奖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据了解,国务院安委会正在部署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十五条措施中对此项工作也专门作了安排,请问有哪些具体部署要求?

  国务院安委会日前正式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十五条措施中的第六条,也专门要求“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这充分说明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这次大检查安排了全面自查、专项督导检查、综合督查和考核巡查、“回头看”检查,要求各地区聚焦贯彻落实十五条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坚持长短结合、先急后缓,对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建立清单、压实责任、集中攻坚。国务院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从“条”上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好本行业领域明查暗访,督促全面排查整治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并从法律政策层面指导帮助地方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在各地自查基础上,国务院安委会将组成16个综合检查组,对各地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同步开展2021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及国务院安委会39个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10月份还将开展“回头看”检查,推动进一步巩固提升大检查尤其是十五条硬措施的成效。

  针对疫情条件下,部分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立即责令整改。当前,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集中整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营运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

  ●十五条措施对于坚持标本兼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什么具体要求?

  十五条措施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办法。

  针对2019年江苏响水“3·21”爆炸后,化工产业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步伐明显加快,但一些地区安全把关不严,危化品事故明显增多;今年贵州“1·3”建筑滑坡等事故,暴露出重大项目“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等问题,十五条措施明确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高危项目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牢牢守住安全红线;产业转移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地方规划,集中承接地省级政府要列出重点项目清单,组织市县集中检查,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已经运行的坚决整改。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针对近期交通、建筑、矿山等领域事故暴露出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和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十五条措施要求,严格资质管理,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挂谁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遏制出借资质、无序扩张;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企业集团总部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不具备条件的不得盲目承接相关业务,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行为,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但不能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

  针对一些地方在应急管理体制改革中,转事不转编、转编不转人、转人不转专业的人,还有的简单撤并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导致本就“人少质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更加摊薄弱化等情况,十五条措施要求各地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企业数量,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充实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尽快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措施特别提出,要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如何理解这一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更加复杂的外部环境影响持续向安全生产领域延伸传导。面对这种严峻复杂的局面,要求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地认识到,当前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这三项工作,都是“国之大者”、是一个整体,决不能割裂开来、不能搞“单打一”,必须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弹好钢琴”、统筹推进。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要么重发展轻安全,尤其在发展压力大的时候,往往放松安全监管、弃守安全底线;要么重安全轻发展,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一关了之、一停了之,甚至一个企业出事故就关停一片,十五条措施对精准做好安全监管工作也提出了专门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问题的自觉性,注意从实际出发,提高监管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处理好“红灯”、“绿灯”和“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得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的市场预期,决不能动辄一个区域、一个领域停产等“简单化”、“一刀切”,决不能只亮“红灯”、不给“绿灯”,真正实现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刑法修正案(十一)

  有关安全生产相关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修正案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一)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二)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第四条第(三)项,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