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电动车摩托车加装雨篷
治陋必务尽,整治须彻底
○楚蕻

  “创文”以来,咸宁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其中,警方开展的整治电动车、摩托车加装雨篷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眼下,在主次干道、大街小巷,仍然可以看到此类车辆在穿行、在疾驰。它们好似碧草如茵的绿地落下几团垃圾,甚煞风景。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交通秩序是其中重要一环,占有极大权重。海口的阳光不可谓不强,哈尔滨的雨雪不可谓不多,但在那里看不到一辆加装雨篷的电动车、摩托车。广州、深圳、东莞的主干道已禁行电动车、摩托车了。

  客观地说,加装遮雨篷,的确给车主们起到了一定遮阳挡雨的作用。但加装遮雨篷,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例外;知法守法,人人有责,概莫能外。

  那么,我们在大张旗鼓整治加装雨篷之时,为何还有如此之多此类车辆上路?其原因不外有三:一是一些人根深蒂固的“村民意识”没有被“城市居民”身份所替换,对城市管理不习惯、不乐意。二是法治观念淡薄,根本不认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意孤行,无所顾忌。三是整治行动力度仍不够,缺乏除陋务尽的决心、信心、毅力和魅力。

  笔者以为,整治加装雨篷,欲治陋务尽,非“围追堵截查”不可。“围”就是当前警方所做的,对重要商圈、重要路口、集中停车处如铁桶般围住,围而拆之;“追”就是充分利用铁骑的力量和速度,不间断地在路面上巡查、发现、制止,追而取之;“堵”就是对次要道路、僻静小路也不放过,堵而去之;“截”就是对那些心存侥幸、与警方“打游击”“躲猫猫”的车和人予以截击,截而下之;“查”就是对电动、摩托车销售、修理店铺进行检查,根除加装雨篷业务,从源头上断流。

  如此,整治电动、摩托车加装雨篷才能毕其功于一役并保持、巩固其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