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预防之案例说法

案例3:用人单位不同意职工进行工伤认定怎么办?案情:李某是某纸业公司造纸车间的造纸工,公司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某日,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在车间工作的李某,李某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事后,李某想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为了逃避责任,不同意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这种情况下,李某就没办法认定工伤了吗?

分析:李某是可以自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结论:即使公司不帮助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自行提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4:单位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该如何支付工资?案情:王某于2014年进入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6年1月,王某在厂区下楼梯时不慎将脚扭伤,因伤情严重,在医院进行治疗,之后王某被认定为工伤。治疗期间,该公司一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王某发放工资,远低于王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王某认为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求该公司按照自己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那么王某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王某的要求是合理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王某治疗这段时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

公司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王某发放工资,未达到王某原工资福利待遇水平,是不合理的。

结论:公司应按照王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