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继承债务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5日被告饶某之夫马某向原告父亲付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期限5年,利息2分。2012年10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6年11月26日被告还款20000元,下欠4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2分。

  2019年11月24日马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20年7月4日付某也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付某丽与付某斌是付某的女儿和儿子。被告饶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饶某在马某死后继承了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印刷厂、养殖场等财产。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其夫生前所欠钱款,法院判决饶某在继承马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付某丽、付某斌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马某在借款到期后因故死亡,留有相关遗产,未留有遗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马某的父母已故,三子女均放弃继承,被告饶某作为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在继承马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本案原告付某丽、付某斌作为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付某林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院对原告诉求被告饶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支持。

  【风险警示】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承担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清偿义务,超出继承范围的债务,继承人可以拒绝清偿,继承范围以内的债务不偿还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赤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