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男方赠送女方财物15万元
离婚时,能要求退还彩礼吗?
通讯员 杨其美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中的一种,是谈婚论嫁时不可避免的话题。但因为彩礼往往数额比较大,不少曾经“爱过”的恋人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近日,嘉鱼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以女方返还男方彩礼6万元结案。

  2019年,小李和芳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经了解,小李给付芳芳彩礼12万元,购置“三金”费用3万元。婚后因工作原因,二人聚少离多,并从2021年1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21年4月,芳芳向法院起诉离婚未经允许。2022年1月,小李诉至法院,要求与芳芳离婚,并由芳芳退还彩礼及购置“三金”费用共计15万元。

  经审理,双方对感情破裂和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只是对彩礼返还金额存在差距。承办法官遂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明,最终芳芳同意返还小李彩礼6万元,本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习俗,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本案中,小李和芳芳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对返还彩礼的金额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若二人无法就返还彩礼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根据认定的事实,对是否应返还彩礼以及返还金额大小依法作出判决。生活中,未婚男女应理性看待彩礼,量力而行,不要攀比,彩礼不是衡量爱的标准,相互理解、包容、有责任心才能婚姻幸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满足上述情形的,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彩礼。但在确定彩礼返还的金额时,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彩礼数额的大小、当地风俗习惯、过错程度、家庭经济能力等诸多因素综合予以考虑,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