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合理安排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和省、市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提出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和地方人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完善立法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进咸宁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打造特色产业增长极、转型发展示范区、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
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拟安排2021年结转项目3件,2022年初次审议项目3件,调研项目1件。具体安排如下:
(一) 2021年结转项目(3件)
1.《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2年3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2.《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2022年3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3.《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2022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二)初次审议项目(3件)
1.《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市农业农村局、市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局、市司法局、市人大农村委和法制委、常委会农村工委和法工委,拟2022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决定》(市城管执法委、市司法局、市人大城环委和法制委、常委会城环工委和法工委,拟2022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关于协同推进武汉城市圈公共客运交通一体化发展的决定》(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人大财经委和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属于区域协同立法,具体事项与武汉城市圈有关市人大常委会协商确定,拟2022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调研项目(1件)
《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农村工委和法工委,拟2022年9月完成调研报告)
三、多措并举,确保计划顺利推进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市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对立法工作全程领导和把关,保证立法进度和质量。法规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党委(党组)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领导,夯实各责任单位主体责任。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法规草案起草责任单位负责组建起草工作专班,并于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实施之日起10日内制定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市司法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对列入工作计划的初次审议项目,法规草案起草责任单位要将其纳入年度责任目标,按时完成起草任务。法规项目成立领导小组,实行由人大和政府领导同志共同担任组长的“双组长制”。实行“一个项目一个责任清单”,全程记实、跟踪问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应当协调、督促法规草案起草责任单位严格按时按要求执行立法工作计划。法规草案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审议的30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需要调整的,法规草案起草责任单位应当书面提出调整事由、依据和具体方案,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报主任会议审定。
(三)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健全立法项目组织、责任、论证评估体系。坚持实行市人大立法工作同市委决策部署“同向同行”,立法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并联并行”,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直通直行”。对法规草案起草之前制定的工作方案以及法规草案在起草责任单位提交之前、政府提出议案之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前、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之前等“五个之前”,由各责任主体开展论证评估,保障各环节法规草案的总体质量。
(四)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初次审议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应当围绕法规项目开展调研,注重调研实效,协调解决好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调研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抓紧开展调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全面掌握现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时提交调研报告,作为编制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申报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全面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要求,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治统一。积极推进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和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应用,认真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年度报告、考核制度和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均衡发展。
(六)加强法规实施的跟踪检查。法规通过后,督促法规实施单位及时制定法规实施方案,征求市人大及相关责任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报请市政府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相关责任单位实施。健全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应当组织法规实施单位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情况报告,做到“一年一评”;法规实施满三年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工)委应当组织法规实施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情况报告,做到“三年一查”。
(七)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立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按照规定配齐配强立法工作人员,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有计划、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本领,打造理想信念过硬、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工作作风过硬的立法工作队伍。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