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已经参加职业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已经参加职业工伤保险的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已经参加职业工伤保险的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已经参加职业工伤保险的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工伤康复费

  已经参加职业工伤保险的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已经参加职业工伤保险的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