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灯案
刘明灯,1969年8月生,湖北咸安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10月任市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10年1月任通城县委常委、纪委书记;2011年10月任通城县委副书记、县委党校校长;2013年12月任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5月任通城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16年12月任通城县委副书记,县长。2021年6月,刘明灯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接受咸宁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刘明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家庭房产信息;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和亲属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他人用于营利性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罪。2022年1月,刘明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治家案
王治家,1965年11月生,湖北崇阳人,1981年11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1月至2013年8月任崇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2013年8月至2017年7月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2017年7月至2019年4月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县纪委驻县公安局纪检组组长、正科级侦察员;2019年4月起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正科级侦察员。2021年4月,王治家因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主动投案。
经查,王治家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与他人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故意隐瞒家庭房产信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通过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回报,借用管理对象的钱物,试图获取收益,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搞钱色交易;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生活奢靡,贪图享乐;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建私房;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王治家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廉洁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21年10月王治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