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丁伟报道:1月7日,崇阳县法院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丁某、叶某送达案号为(2022)鄂1223诉前调确1号的民事裁定书,这是咸宁市首份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并正式生效的诉前调确民事裁定书。
去年10月8日,驾驶小型客车的丁某,在崇阳县天城镇某路段开车门时,与叶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叶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确认,丁某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但两人就各项损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于1月6日到县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当日在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均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表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
据悉,自1月1日起,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编立“诉前调确”案号,不再使用“民特”字案号;诉前调解成功申请出具调解书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案号,不再使用“民初”字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