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倪贵武的辞职请求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0月
28日决定:接受倪贵武辞去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辞去院长职务报市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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