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毕奎明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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