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报料:
近日,我在城区金桂路某药店内买药品,到前台要求开具发票,收银员告知“没有发票,只有小票”,而且给的小票内容不详,只显示了购买金额,具体的商品信息都没有。购药不开发票,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希望相关部门帮忙处理。
记者调查:
21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复,根据国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零售企业有义务在销售药品时向顾客开具销售凭证,在凭证上载明所售药品的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并对所销售药品的上述信息留存备份,以备检查。同时提供详细准确的药学咨询服务工作,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
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不管以何种付款方式购买商品,当提出正常要求索取发票时,有合法税务登记的商家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如果商家拒绝提供或因没有税务登记无法提供的均属违规行为,消费者可投诉举报。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药店购买常规药品时,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要忘记索要销售凭证。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