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隽检履责做表率

  公开听证释法理 检察建议促监管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捕猎野生动物。”犯罪嫌疑人胡某对自己的行为充满自责。近期,通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阮建带头办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

  2021年1月24日,胡某为捕捉野兔等野生动物,先后到大坪乡来苏村、花墩村等地非法放置猎夹5个,被公安机关抓获,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鉴于胡某没有捕猎到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7月27日,检察机关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让当地村民知晓捕猎的危害性,检察官把案件公开听证会搬到了村里。“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花墩村举行听证会,就是要让检察公开听证更接地气,更加贴近老百姓。”7月23日,阮建就胡某非法狩猎案拟作不起诉处理主持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村干部等5人担任听证员参与评议。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做到了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我同意检察机关对胡某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听证会上,听证员充分发表评议意见。

  阮建在办理该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猎夹是在市场上购买的。实地调查,发现县内多家五金店存在公开销售猎夹的行为。为促进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管职责,该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违法市场交易的查处;通过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倡导经营者担负一定的社会责任;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册、现场执法等多种形式,使群众增强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

  该局高度重视,联合县森林公安局组成执法队,对照检察建议一一予以落实,共同担负起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责任。

  整治学校周边卷烟市场

  还未成年人“无烟”净土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未成年人远离香烟危害。近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检查专班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之际,开展学校周边卷烟市场整治专项行动。

  行动中,检查专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学校周边的违法卷烟销售点进行查处和取缔,销售者对相关规定均给予支持和配合,纷纷表示将不再售卖卷烟制品。此次行动共检查全县学校周边商户67户,查办案件6起,查扣涉案卷烟87条。

  此外,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还深入社区、广场、街道等地,向广大群众宣传卷烟制品专卖法规,提高社会公众对卷烟制品售卖规定的知晓率,呼吁大家共同以“零容忍”的姿态积极营造校园周边无烟环境,共同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巩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净土”。

  “三个规定”堵“后门” 便民服务畅“前门”

  近日,被害人家属杜某某两次来到通城县检察院案管中心受案大厅,都得到了检察人员的热情接待,在提供身份证明、完成简单登记手续后,顺利了解到了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得到了满意的答复。

  杜某某是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家属,其母亲因交通事故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杜某某说自己是贫困户家庭,案发后至今未获任何赔偿,不知道案件进展情况,找不到肇事者理论,也不知道向谁打听,无奈之下,他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通城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检察人员对他热情接待,在询问来意,核对身份信息,进行查询登记后,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其查询了案件办理节点等程序性信息。了解到杜某某家庭情况后,检察人员还主动为其联系司法援助,申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

  “了解案子情况很顺畅方便,还帮我解决了法律诉求,没有传言的靠熟人走‘后门’,我就是正大光明的走‘前门’。”杜某某高兴的说。

  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开展队伍教育整顿,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是专项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针对如何贯彻落实“三个规定”,通城县检察院一方面坚决堵住拉关系、找领导或干警过问案情的“后门”,对所有过问、干预案件办理行为的,一律登记上报,经查确有违规违纪的,一律严肃处理;另一方面立足检察职能,强化为民服务意识,畅通合法合规的查询“前门”,设立”便民窗口“,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及时为案件当事人查询案件提供便利服务。截止目前,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被害人家属或当事人家属查询案件35人次,积极回应群众合法诉求。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日前,经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蔡某原是通城县某电工公司的一名中层干部,掌握着公司云母硅晶某产品的核心技术与客户资源。为防技术泄密,2017年6月,电工公司与蔡某签订了技术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2018年11月,蔡某不顾公司多次挽留执意从公司离职,将保存有云母硅晶某产品《作业指导书》、《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等技术信息的U盘擅自带离,并迅速与其内嫂即被告人戴某达成合伙生产与电工公司同类产品的意向。2019年1月,戴某成立新公司,聘请蔡某任新公司生产副总经理主管技术与生产。蔡某利用其从原公司计算机下载的含有云母硅晶某产品生产设备、产品报价信息的《设备单》、《成本表》等资料进行设备采购。同年6月,新公司建成生产线,制造出电工公司云母硅晶某产品的同类产品,至2020年8月,获得净利润127.9余万元。经审计,蔡某、戴某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电工公司损失300余万元。

  2020年12月11日,该案被移送通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听取权利人电工公司的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蔡某、戴某释法说理。期间,戴某主动与电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