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报料:
2018年我在锦华金地·华府二期(原市中心医院旧址)购买商铺一个,合同约定2019年10月份交房。但是在交房时商铺根本就没有达到交房的条件(没有通过验收),水电也没有开户,我拒绝收房。之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没有通知我去收房,2021年6月19日我去收房,物业公司说2020年10月10日商铺已经通过验收,要我把2020年10月份到2021年6月份的物业管理费2700元交了才能给我钥匙。 我想问我都没有收房,物业公司没有给我提供服务凭什么收我的物业管理费?我拒绝交费他们凭什么不给我钥匙?
记者调查: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关于收费的问题,根据咸宁市物业收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后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此时物业已经进场服务,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正常履行合同义务。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