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4月20日,根据咸安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函要求,市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调委)受理了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与夏某某、程某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申请人是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夏某某、程某分别立即支付申请人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经纪代理费用720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被申请人夏某某将座落于咸宁市某小区一套房屋挂在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网上出售。2021年1月,被申请人程某通过其男友胡某介绍与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接触,并有购买被申请人夏某某挂在网上的房屋意向。
2021年1月17日,经该公司安排,被申请人夏某某、程某见面,三方协商签订了《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经被申请人夏某某、程某双方协商一致,上述房屋成交价人民币72万元,被申请人程某现场向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
在三方合同签定后,2月15日,被申请人程某忽然联系中介经纪人说借出去的钱被骗了,现在房子肯定是买不成了,并请求中介经纪人联系被申请人夏某某做工作协商取消买房协议。
该公司经纪人出于同情就没有按合同第五条规定收取双方的中介费用各7200元。
手续办完后不久,公司经纪人在某网上发现了被申请人夏某某撤掉了房源信息,就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夏某某,其回复房屋已出售,买方就是被申请人程某。
该公司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夏某某、程某作为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向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支付经纪代理费用。经多次找夏某某、程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了该案后,反复阅读了《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认为该案的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合同是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经纪代理事宜订立的,应共同信守。
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约定:为表诚意,乙方交了2万元购房定金,由丙方代为管理,待不动产交易完成后,定金充当甲方的购房款。合同第五条,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登记、房款交割、房屋所有权交付等工作,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7200元,乙方向丙方支付经纪代理费7200元,如因单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由违约方支付经纪代理费100%,计人民币14400元。
根据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上述有关条款的要求,调解员先后于4月23日、4月26日、4月27日电话分别与被申请人夏某某、程某取得联系。但是要么电话关机,要么人在外地,要么说有事不来接受调解。
在调解员的一再要求下,双方才于4月29日来到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接受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首先调解员将上述合同的条款告诉夏某某、程某,说明了违反了合同的危害性,要求必须继续履行合同,承担本应该承担的经纪代理费用。
被申请人夏某某、程某答复:我们是通过中介公司认识的,但后面的交易成功并没有经过中介公司,所以并没有提供全程的服务,这个费用我们不同意支付那么多。
调解员说:你们“跳单”的行为就是想规避经纪代理费,因三方签订的合同没有撤除,至于交多少我来帮忙做丙方的工作。
三、调解结果
5月6日,经调解员分别与三方沟通做工作,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申请人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同意在经纪代理费上作出让步,让被申请人夏某某、程某各向其支付经纪代理费5000元,最后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夏某某、程某当场用微信各转账给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5000元。
5月17日,申请人湖北某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市房调委赠送“人民调解为人民,公正高效暖人心”的锦旗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