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 星期
犯非法狩猎罪
咸安一村民架网捕鸟被罚5000元

  “斑鸠、翠鸟这些野生鸟类不能随意猎捕,弄不好就要判刑!”近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饶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在当地村民中引发热议。

  因看到有鸟雀在收割后的稻田觅食,汀泗村民饶某便想捉几只吃吃。2020年8月30日、31日下午5时许,饶某分别两次在稻田田埂边上安装长二十米,高三米多的丝网,用于捕猎鸟类。

  同年9月2日,咸安区汀泗桥镇林业管理站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此两处捕鸟网,一张网上有两只鸟类死体,另一丝网有一只鸟类死体,遂报案至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该局民警在现场勘查中将丝网拆除,并将鸟类死体取走。同日,民警在饶某家中查获去头去尾去皮鸟类死体一只,野生动物兽皮一张,捕兽铁夹五个。该局于同年9月4日立案侦查。

  经有关部门鉴定,挂网死亡鸟类为珠颈斑鸠一只(省级重点保护动物),普通翠鸟两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去头去尾去皮鸟类死体为珠颈斑鸠,野生动物兽皮为果子狸皮(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早在2018年12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就决定将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野生鸟类禁猎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在禁猎期间,凡未经批准,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非法捕猎鸟类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饶某主动到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投案自首并交代其安装丝网捕鸟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9月14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饶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饶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年11月,该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公开开庭审理,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饶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积雨空林烟火迟,蒸藜炊黍饷东菑。漠漠水田飞白鹭,阴阴夏木啭黄鹂。’这是古人对村舍生活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绝佳写照。不要在山头田间看到飞禽走兽,就想着怎么吃。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每一个人用法律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案件承办检察官方俊英如此说道。

  后记:烟雨之滨的万国咸宁,靠着山青、水秀、桂香、竹翠、泉温在荆楚大地上温润发光,是一座宜游宜居的生态休闲旅游城市,绿色是咸宁的魅力名片,生态是咸宁的金字招牌。只有每个人将依法保护生态的理念深髓入脑,将法治环保意识化为日常行动,与自然生态和谐共处,那么,“菱荇鹅儿水,回望都市忙”就会成为咸宁人生活中的点滴平常。在一座以旅游为主打特色的城市里,还有什么比抬眼间看到“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湖一色”、闲话时漫遇“松间沙路净无泥,潇潇暮雨子规啼”更深入人心的?咸宁自然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需要你我共守一份法,共出一份力,共叙一份情,共担一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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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021年2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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