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 星期
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住建罚字[2020]第19号

赤壁市建功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建设的赤壁通达广场A、B、C栋工程,建筑总面积5124平方米,目前已投入使用(或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应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6级地下室153.72平方米。你(公司)既未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也未向我局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申请或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及鄂价费规[2013]80号文件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1229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122976元并处罚款4611.6元。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赤壁市龙翔支行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壁市人民政府或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组织)印章

2020年11月4日

2020年11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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