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强匠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宏基、隆燕、沈娜与你单位有关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案(咸劳仲案字〔2019〕第346号),本委已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如下:1.你单位支付吴宏基工资400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38.46元,合计7538.46元;2.你单位支付隆燕工资190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88.46元,合计3288.46元;3.你单位支付沈娜工资1064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56.60元,合计3120.60元。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咸劳仲裁字〔2020〕第58-1号、第58-2号、第58-3号)。你单位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咸宁市长安大道286号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6)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咸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