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批准蒋志强同志辞去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2020年7月1日
星期三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蒋志强同志辞去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
| (2020年6月30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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