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1日 星期
咸宁市陆水流域保护条例(草案)

  (上接第六版)

  第五十七条 流域河道整治应当注重防洪安全、水生态安全以及水环境的改善和维护,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保障水域面积。

  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保洁长效机制,定期对流域河道、湖泊以及水库进行清淤疏浚和水面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

  清理的淤泥、漂浮物和海藻类等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八条 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公园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湿地。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占用湿地公园湿地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流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禁止猎取、捕杀、采集和非法交易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水生动物繁殖及其幼苗生长季节的重要区域和洄游通道设立禁渔区,确定禁渔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内和禁渔期间进行捕捞和爆破、采砂等水下作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域范围内进行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有流域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编制流域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规划、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的要求,批准对流域内各类涉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依法履行有关公示、公布、公开职责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由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水上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涉水工程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开发和利用陆水流域岸线不符合岸线保护开发规划,或者不依法兴建等效替代工程、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长江流域管理

  机构或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长江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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