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贺春音、通讯员廖朝阳报道:5月9日,我市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项目建设、土地出让金、税费、信贷、公积金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助企纾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发布。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安排部署,有效降低疫情对房地产业造成的影响。
《通知》将新冠肺炎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客观因素。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顺延时间除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项目复工之日止外,原则上还应增加不少于30天的复工准备期。
对因疫情影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免征。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通知》引导在咸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有住房按揭的个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同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不影响征信记录。
《通知》恢复了已暂停的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业务。异地缴存职工本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户籍地购买一手普通商品自住住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户籍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
《通知》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缴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实行缓缴,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我市同时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规划、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流程,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办理速度。
据了解,《通知》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