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这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深刻地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律,因应这些规律去推动相应的法治建设。需要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高知识密度的活动,大量专业技术机构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等在市场准入、监督检查、责任认定等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从法律层面深刻认识这些专业技术机构的功能,科学界定它们的法律地位并系统规范其行为,对于提升生态文明制度的效能至关重要。
一方面,我们需要更加深刻地理解专业技术机构在现代社会环境治理中的功能定位,并以此为基础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专业技术机构虽然大多是受项目单位委托提供技术服务,但这种服务的需求不是市场自发产生的,而是法律法规创造的。专业技术机构首先需要对法律、对公共利益负责,需要承担起公共利益“看门人”的职责,客观地进行技术判断,向执法司法部门全面、准确、真实地报告相关单位的情况。
另一方面,也需要认识到,确保法律全面、准确地实施亦是政府的核心职责。在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性强的特点下,政府可以依法引入社会化的专业机构参与,并以这些专业机构的判断为基础开展执法司法活动。但是,政府仍然需要对这些专业机构的活动承担起相应的监督责任,确保这些机构能够以合法的、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开展相应的活动,从而保障法律目标的实现。
(本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