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吴振宇报道:4月24日,咸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辖区开展“三驾”夜查整治行动时,查获一起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咸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永安中队在辖区银桂路设置临时检查点,对往来车辆进行例行检查。21时许,郭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福特小轿车行至检查点,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8.7mg/100m1,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回中队做进一步调查,经公安交管平台查询,发现郭某某曾在2019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查获,目前其驾驶证被记满十二分处于扣留状态。此次郭某某酒后驾车属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分达12分仍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目前,郭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被咸安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3日并处以罚款2200元,吊销其C1D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