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唐宋时期的人们,做一个消费者还是很有保障的。那时经济社会发达,市场活跃,商品丰富,人们尽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1 唐代设市 贸易繁盛管理完备
唐代对市场的设置有较严格的规定,一般要在县治以上的地方才允许设置,唐朝对市场的设置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不会轻易设置,也是为了便于规范管理。
在京城长安,为满足人们购物消费需求,专门划分商业区,设置官员管理市场交易。根据将市场集中设置在固定地点的原则,在长安城中设立了规模庞大的商品交易市场──东市与西市,成为长安最重要的工商业市场,市内店铺毗连,商贾众多,贸易极为繁盛,物资极大丰富,东西随便买卖。从衣食住行到文化卫生、娱乐享受、丧葬用品,种类繁多的商品满足了人们的各种需要,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唐政府对长安市场实行严格的管理,在太府寺之下,在东、西市中分别设立了市局与平准局等市场管理机构。市局又称市蜀,设市令一人,市丞四人,负责管理市场交易,“掌财货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伪轻重”。平准局下设从七品下的平准令一人,从八品下的丞四人,主要负责官市交易,买进政府需要的物品,并将政府不需要的以及没收的物品出售。显然,为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顺利,唐政府设置了较为完备系统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2 宋代经济 市场繁荣商铺林立
到了宋代,经济空前繁荣,市场商品丰富,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和购物消费需求。宋代孟元老所著的《东京梦华录》描绘了东京(即今开封)的繁华画面,并以大量笔墨写到饮食业的繁荣。除了专门的酒楼、食店(风味饭店)、肉行、饼店、鱼行之外,还有许多流动商贩,这些小商贩的产品包括点心、干果、下酒菜、新鲜水果、肉脯等不下百种。
而在宋人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 》中也可看到商铺林立、人来人往、车水马龙的商品交易景象。画中绘有香药铺、医药铺、饮子、酒店、邸店、卦肆、纸马铺等店铺及摊点,一应俱全。通过各种店铺,人们可以看出东京经济的繁荣状况,尤其是香药铺出现在街头,说明当时使用香料已不再是皇亲贵戚的专利,市民百姓阶层也开始使用香料了,因为香料大都来自海外,这也说明了北宋时期海外贸易的发达。《清明上河图》中在沿河区画的邸店很多,就是为了满足进京赶考的举子和常年奔波在外的商人方便,其中又以商人居多,说明当时有大量的商人在开封经商,进一步繁荣了京城的市场,更好地满足百姓的生活需求。
3 制定法令 监管完善处罚严厉
唐政府注重完善法律规定,确保让老百姓放心消费。为此,他们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唐律疏议》和管理市场的法令《关市令》中都有对市场交易方面的明确规定。
市场管理事无巨细,人们最关心的莫过缺斤短两了,唐代也是如此,假冒伪劣的没收归公,缺斤短两的,或补齐或退货。杜绝缺斤短两还要管好度量器具,《关市令》中规定要定期对度量衡器进行年检:“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平校。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规定明确且详细,每年八月份进行年检,年检后盖印方可使用,并且明确了责任部门。另外,还规定了退货制度,买货三天内发现问题的无条件退货,不退的可以向官府报案,官方核实后,会按律强令卖方退货,并给予销售者笞四十的惩处。由此可见,监管机制也很完善。
对于变质食品,《唐律疏议》规定,一旦食物变质,商家必须销毁,如因出售变质食品造成顾客伤害的,商家将受到“徒一年”刑罚,如致人死亡的,会被处以死刑。可见,唐代销售有害食品,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为了防止制造和销售伪劣商品,唐律还采取了严格官吏责任的做法,对“市及州县官司知情”者,按同罪论处;即使是不知情,也要按比知情减二等,即笞四十治罪,贪赃枉法者另论。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地方官吏对制造和销售伪劣商品的庇护,同时也调动了地方官吏管理市场的积极性。
4 成立行会 创新管理严惩造假
为了保证消费者权益,让大家放心消费,宋政府也是加强了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他们创新了管理方法,成立行业协会,来对商品质量负责,以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宋政府的做法是: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这样一来,对于市场商品交易的监督管理,就深入到了商户中去,让他们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达到很好的管理效果。据《都城纪胜·诸行》载:“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就是说,由政府管控成立的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在行会内就可以得到处理。
在宋代,盐、茶等商品具有特殊性,往往会由政府专营,对这些商品的产品质量管理更为严格:“凡客商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地方充军。”这就是说,对于制造、贩卖假冒盐、茶的,一经发现,要受到杖八十或充军等严厉的惩罚。
药品更是关乎人们生命安全的大事,兹事体大,宋政府更是高度重视。为防止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代由政府管理的惠民局和和剂局,专门负责制药,凡是由他们出产的药品,都要盖上“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的专用印章,以表明这是正品。宋代还规定,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的,要严办。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防止制造贩卖假药劣药。那时,还实行了药品属地管理问责制,就是地方官员因管理不力,造成出现此类案件发生,地方官员要受到警告处分和延缓提拔。
正是有了这些完善的市场设置和管理制度,才使得唐宋时期的市场管理比较规范,假冒伪劣虽有发生,但能够得到及时的打击和处理。所以,市场秩序比较好,百姓尽可以放心消费。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