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由该局和市司法局联合起草的《咸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政府令(第43号)公布后,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范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以下简称食品“三小”)的经营行为,进一步细化了食品“三小”各环节、各部门的主体责任,解决了食品“三小”的监管问题。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办法》从根本上保障了‘三小’食品安全,同时保护了地方特色小吃持续规范发展,进而助推我市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说。
★设定集中经营场所统一管理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结合管辖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以下简称食品集中经营场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集中经营场所建设,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进入食品集中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许可或登记不得从事食品“三小”经营活动
《办法》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未经登记的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优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流程,压缩办证时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食品摊贩登记提供便利。
实施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四类食品
《办法》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二)乳制品、罐头食品、瓶(桶)装饮用水、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配制酒;
(三)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和其他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新生产业“校外小饭桌”纳入小餐饮管理
《办法》禁止小餐饮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办法》结合咸宁实际,将新生产业“校外小饭桌”纳入小餐饮管理,要求小饭桌经营者须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设置在安全卫生的建筑物内,不得有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因素;
(二)食品加工以及用餐场所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上下水畅通,有固定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和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就餐环境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并为就餐学生提供洗手设施;
(三)食物贮存间、加工间、用餐间和卫生间应当独立设置;提供休息场所的,休息场所不得与食品加工、就餐场所混用;
(四)配备食品贮存、冷藏、冷冻、消毒、保洁等设施;
(五)从业人员具备基本的操作能力,掌握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六)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采购食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的有关要求;
(七)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自制生鲜乳饮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八)不得向就餐学生提供未经清洗、消毒的或者消毒后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不得将就餐学生餐具与家庭其他成员餐具混用;
(九)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十)餐厨废弃物应当存放在密闭容器内,及时清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立的其他区域。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小饭桌清单管理制度。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布小饭桌清单,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合法经营的小饭桌就餐。
★中小学校门口100米以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
《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时,遵守两项规定: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不得少于100米;距离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
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同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
食品摊贩擅自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以外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办法》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一)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自制生鲜乳饮品;
(二)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监管
《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安全风险隐患较高的食品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抽检频次。抽样检验时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将违法生产经营者、违法事项、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公布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违反《办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