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念报道:近日,一网民在咸宁网络问政平台上发帖咨询,商铺门店外60cm内能否摆放物品,有什么明文规定吗?
对此,咸宁高新区执法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将相关情况加以说明。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综上所述,该网民咨询的“门店外60cm放物品”属于出店经营行为,希望该网民能规范经营,为咸宁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