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咨询】近日,网民“露露”咨询,她在咸安区怀德路有一家商店,想咨询沿街商铺卫生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记者打听】12日,市城管执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政府在2015年第6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该《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体,其中收费对象包含沿街门店和经营户。第六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商铺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沿用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计收。
根据规定,商场、超市、美容美发、歌舞厅、桑拿、浴池、足疗、保健、网吧、影剧院以及其他各经营户按下列标准征收:10㎡以下1元/天;10-20㎡2元/天;21-40㎡3元/天;41-100㎡5元/天;101-500㎡6元/天;501-1000㎡15元/天;1001-2000㎡25元/天;2001-4000㎡40元/天;4001-6000㎡65元/天;6001㎡以上85元/天。
按照“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该委对我市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费用。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该委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咸宁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丽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