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
乐建舜为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 涛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利军为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徐仕新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雷红的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朱希辉的咸宁市监察委员会委员、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王义军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阮斌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郭敏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杨希兵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陈焰红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熊晓明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熊民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建华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冲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蔡建萍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饶志华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董慧艳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鲁志刚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胡浩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苏玉清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琼的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