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哪些行为被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答:《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15、哪些行为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答:《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严厉处罚,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