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郑某与他人合谋盗窃车辆,案发后更改姓名逃往他乡。26年后,已娶妻生子的郑某抱着侥幸的心理重返咸宁,没想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了26年的他依然没能躲过法律的制裁。近日,咸安区法院对一起二十六年前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咸安区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2月中旬,17岁的郑某与严某(已判刑)合谋盗窃一辆价值9万元的东风牌汽车,商量由严某负责偷车,郑某负责将车辆藏至大冶后进行销售。商定后严某带着钳子、起子等工具窜至一化工建材公司的院内盗窃车辆,因未能撬开车门锁没有得逞。第二天晚上,贼心不死的严某再次携带作案工具进入现场,将车门锁撬开后,与郑某、龚某等人连夜将车开到大冶一处村湾隐藏。由于没有汽车牌照及证件车辆不好售卖,1993年3月,严某又回到作案现场偷盗,被当场抓获。案发后郑某逃往外地,为逃避打击更改了姓名。
26年后,已步入不惑之年的郑某娶妻生子,当年的事情似乎也已随着时间的流逝“烟消云散”。抱着侥幸的心理,2018年,郑某举家回到咸宁,开了一家早餐店做起了生意,结果不到半年便被公安机关发现,抓获归案。
咸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郑某躲躲藏藏逃了二十六年,终将还是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