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系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新增条款,作为新增违纪行为,在事实认定、定性把握上存在分歧。现以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入纪”的背景及构成要件等为视角,对该行为认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准确把握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入纪”背景
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素有“修身齐家治国”优良传统,中国共产党人历来十分重视家风建设,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的良好家风,为全国人民树立榜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从近年查处的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虽然自身没有经济问题,但对亲属要求不严、管教不力,导致个别亲属“靠树乘凉”、借势谋利,有的甚至危害一方、败坏风气,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家风问题不仅仅是领导干部私人问题,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还关系党风政风,影响社风民风。实践也反复证明,不重视家风建设的干部,大多也难以做到独善其身,很多人被击中“亲情不可违”软肋,最终走上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道路。鉴于此,将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入纪”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二、不重视家风建设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违纪主体。从聚焦“关键少数”和示范引领重要性等角度考虑,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不构成本错误。
违纪主观方面。条规的表述是“失管失教”,意味着不能是直接故意,一般为过失,一些情况下放任心理也可构成。领导干部本人与家属沆瀣一气、联手贪腐行为不构成本错误。
违纪客体。主要背离了党员领导干部修身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的要求,以及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的评价。
违纪客观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失管失教的对象是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谋取私利;充当“掮客”,插手、干预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道德败坏、品行不端,甚至涉黑涉恶等。
构成本违纪行为必须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需要收集能证明违纪后果的相关证据。此外,由于本违纪行为系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内容,故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且未持续到10月1日后的行为,不宜作违纪评价,但可作情节考量。
三、认定时要坚持综合考量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认定不重视家风建设违纪行为,既要主客观相一致,也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领导干部平时对亲属是严格要求、经常提醒还是溺爱过度、约束无方;领导干部与家属是同居一地、来往密切还是长期分居、无暇顾及,等等。上述因素对领导干部主观状况及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都会产生较大影响,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把握,不搞“客观归错”“一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