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咸宁市民政局对咸宁市网络文化企业协会等8家2016年度、2017年度未参加社会组织年检的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具体名单如下:
咸宁市网络文化企业协会、咸宁市质量协会、咸宁市粮食经济学会、咸宁市互联网+协会、咸宁市水利学会、咸宁市燃气协会、咸宁市农业银行摄影家协会、咸宁市中医肝病医院。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咸宁市民政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