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作者徐盼系《学会闭嘴,是一种能力》一文的著作权人,原告依法获得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该作品转让前后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运营的某网络科技公众号于2016年4月4日转载并向公众传播了案涉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及合法获得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立即删除在其网站的涉案文字作品并赔偿原告损失6500元。
案例二: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对“贵州茅台”文字商标、“飞天牌”图形商标、 “MOUTAI”图形商标享有使用、鉴定及诉讼的权利。经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被告库存的30瓶茅台中有6瓶经鉴定非真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库存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非真品贵州茅台酒,侵犯了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案例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系“小米”商标的注册权利人,被告于2017年7月16日销售的带有小米商标的商品,经原告鉴别,并非原告或其授权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商铺内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商标,该商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该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
案例四: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对“永和豆浆”商标享有独占使用及诉讼的权利。被告在其店面门头、店内装潢、结账单上均使用了“永和豆浆”字样,与原告商标中的文字标识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永和豆浆”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案例五: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旅游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某为摄影爱好者,其拍摄了某景区多张有影响力的风景照片,被告未经许可,在宣传平台中使用原告的多张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150000元,原告准许被告继续使用至2019年3月,该日期后,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不得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
案例六:被告人彭海兵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被告人于2012年到玉龙公司工作,2015年被告人请假离开玉龙公司期间,将玉龙公司的方捆压捆机、液压打包机图纸、零件供应商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带出。随后被告人利用带出的资料为茂盛公司提供生产机器的图纸、提供技术支持、设计机器,并利用原公司供应商的相关信息资料为茂盛公司采购订做零部件。法院经审理认为,玉龙公司拥有本案的商业秘密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获取资料,在玉龙公司图纸的基础上进行简单改动形成了茂盛公司的生产图纸,并利用玉龙公司的外协单位信息进行订购零部件,被告人披露、使用了玉龙公司的商业秘密,实施了侵犯玉龙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对玉龙公司造成了损失727万余元。判决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