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发布《咸宁市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让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处可逃。
出台办法剑指拖欠工资
今年52岁的蔡先生,从事砌砖工10多年。去年在咸安一建筑工地工作了一个月,“工资到现在都还没有结清,快满一年了。”
“老板给了一部分工资,但剩余的一直没有给。”蔡先生无奈地表示,给老板打了4次电话,当面要了5次,还是没有拿到。“包括我在内,我们一共有8个人没有结清工资,合计几万元。”
“工程没结束时,老板很爽快,会给一部分工资。”今年37岁的邓先生表示,工程结束了,有的老板要么不见了,要么以这地方没有做好,那地方没有做好的借口,拒不支付剩余工资。“有的时候仅几百元、几千元工资未结清,但是老板就是不愿意付清。”
邓先生称,从事砌砖工17年多了,经历多次工资未结清。仅去年,就有5个建筑工地的钱没有结清,合计5万多元。“在一起工作过的同事中有不少人的工资也没有结清。”
“我们还专门建群。”邓先生打开微信给记者看,有一个群的名称是“沃派讨薪群”,显示成员27人。
“还有一些人没有加进来。”邓先生介绍,去年5月,他们来到横沟某建筑工地工作,工程结束后,一部分工资没有结清,多次讨要无果。
陈先生曾在温泉第一街某餐饮店工作,去年5月餐饮店停业,然而工资未结清。“老板又在潜山商业街开了新店,我多次上门讨要工资。今年3月1日给了2000元,还有10324元未给。”
据了解,目前欠薪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尤以建筑领域为欠薪“高发区”。
针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我市曾多次采取专项行动,多举措多途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对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我市出台《咸宁市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为2年。
踩了“红线”将被列入“黑名单”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劳动者工资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下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工资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的;因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另外,将劳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将转包、违法分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
工程承包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未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致使用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将该工程承包企业及用工企业一并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将处处受限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管理、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通过媒体、网站对外予以公布。
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在行政许可、年审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依法限制、暂停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按程序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责任主体首次被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办法》规定情形的,自列入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将其移出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决定。责任主体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办法》规定情形,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1年。
已移出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再次发生《办法》规定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2年,自再次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主体被移出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