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交易,尤其是买卖合同中,最大的纠纷即是资金给付迟延问题。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面想尽快要回资金,减小风险并投入生产,另一方面又想继续合作,不想双方关系破裂,那么仲裁则是双方当事人最好的选择。我们今天要讲的仲裁案例中大庆某公司与哈尔滨某公司之间,就通过仲裁方式,快速、高效、又不伤和气地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纠纷问题。
大庆某公司与哈尔滨某公司一直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二者自2014年一直合作至今。2017年,哈尔滨某公司因为扩大生产规模,资金较为紧张,故一直未给付与大庆某公司2017年生意往来的款项。协商无果后,大庆某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哈尔滨某公司收到某地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仲裁通知书后,积极参与仲裁,并与大庆某公司达成简易程序审理的高效便捷的仲裁方式,并选定同一位仲裁员,在仲裁庭的组织下达成调解。由于双方对于争议金额没有异议,只是由于资金紧张问题没有及时给付货款。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协议签订后10日内,哈尔滨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款给付大庆某公司。
目前,国外70%以上的民商事经济纠纷选择仲裁裁决,特别是在中小企业所占比重更高。因为仲裁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约定仲裁程序、选择仲裁员;仲裁实行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避免损害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影响当事人的感情;仲裁程序简便,一裁终局,满足了当事人迅速公正解决争议的要求;仲裁不实行级别、地域管辖,有效地避免了地方保护。
咸宁仲裁委员会建议,民营企业要深入了解有关仲裁的法规,尽可能在协议(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使用“仲裁”面对可能出现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