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天洁国际城的市民张女士,孩子今年三岁多,她有时间就会带孩子去城区一儿童乐园玩。
“那里很多项目必须办卡才能玩,第一次去的时候我就办理了一张充值卡。”11日,张女士说,后来有一次忘记带卡了,就又办理了一张卡。
几天前,张女士像往常一样带儿子去玩,但刷卡的时候,两张卡都显示无法读卡。张女士随后到服务台询问,被告知两张卡都已过有效期,里面分别有余额13元、30元。
“虽然卡上写了有效期为两个月,但并没有标明具体的购卡日期,而且当时办卡时也没有小票,现在钱包里这么多卡,我哪记得住哪张卡什么时候会过期?”张女士说,临近过期时,她也没有得到过任何通知。
对此,张女士心存不满,向记者求助。
近日,记者走访发现,现在许多超市、商场、娱乐场所、餐饮场所、美容场所等,对外发售的消费卡都单方面规定了有效期,而且表明过期作废。
这种过期作废的条款是否有法律依据?有效期过后,卡上的余额到底应该归谁?
对此,记者咨询了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新贵。陈新贵认为,消费卡服务期届满后,只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终止了。而消费卡内的剩余金额,商家应当返还消费者,如果商家将消费卡内剩余金额擅自占有,就是对消费者财产权利的侵犯。
陈新贵告诉记者,根据七部委发放的文件《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记名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少于三年。超过有效期有余额,应提供激活、换卡服务。商家单方面解释过期没收余额是无效行为。
“设置有效期其实是一种加重消费者消费负担的行为,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陈新贵介绍,商家对所谓的过期卡进行作废时,需提前告知消费者,经由他们同意签字才算有效。
陈新贵建议,办卡前,要注意了解商业预付卡的相关知识,理性消费,避免过度充值。同时,购买预付卡时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购卡后,消费者要注意保存预付卡以及购卡依据,以便发生类似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