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 星期
业主任性搭建“阳光房”
律师:小心侵犯他人“相邻权”

  本报讯 记者王恬报道:网民“爱生爱生”在咸宁论坛上发帖反映,他是书台街一小区2幢1单元202室房屋的业主,刘某为2幢1单元102室房屋的业主,双方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

  102室房屋北面平台原设计用途为露台。刘某购得该房屋后,于2018年年初,在该露台搭建封闭构筑物,即“阳光房”,此后又在该构筑物外安装防盗设施。

  “爱生爱生”认为,刘某所搭建的构筑物在雨天产生的噪声及安全隐患等方面均对其有影响。小区物业曾多次向刘某发出通知书,但刘某并不配合整改。因此,他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冯律师说,现实生活中,部分购房者会选择设计有公共露台的户型,或顶楼的户型,将其改造为“阳光房”,变公用为“自用”,还可以拓宽房屋使用面积,提高房屋价值。殊不知,私自搭建的“阳光房”等建筑,不仅是违章建筑,甚至会侵犯邻居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相关规定,即相邻权。

  冯律师说,该网民反映的情况中,刘某搭建构筑物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该构筑物的存在并无合法依据。根据露台改建后的状况并结合生活常识,刘某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后,构筑物顶面与202室房屋窗户的距离更为接近,对202室房屋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在下雨等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噪声,对居住于202室房屋的相邻权造成了侵害。

2019年3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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