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希子报道:近日,一网民在咸宁网络问政平台上发帖咨询,我市职工生育津贴补助标准和产妇报销费用是怎样的?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对此回复:根据《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咸政规〔2017〕2号)第十三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根据《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咸政规〔2017〕2号)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在符合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产假天数计算。现单位若无法确定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享受待遇前6个月用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咸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咸政规﹝2017﹞2号)第十五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日津贴标准按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平均日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