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纯收入 家庭人均纯收入仅作为评估检查的辅助标准,脱贫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应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人均纯收入主要包括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家庭经营收入 主要包括种养殖业收入、经果林经营收入和其他家庭自主经营收入(家庭经营超市、商店、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货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纯收入计算要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2、工资性收入 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即务工或其他工资性收入。外地务工,要扣除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
3、财产性收入 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4、转移性收入 贫困县退出评估检查中,长期性、有稳定来源的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短期性、临时性收入不计入。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1)离退休金;(2)赡养金;(3)五保金和一年及以上低保金;(4)养老金;(5)长期抚恤金;(6)稳定性的补贴收入(如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等);(7)残疾补贴;(8)三年以上的资产性收入(如土地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利发电、矿产等);(9)其他具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1)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2)危房改造补助;(3)易地扶贫搬迁补助;(4)扶贫小额信贷;(5)保险赔付资金;(6)临时性慰问金;(7)临时救助金;(8)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9)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10)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11)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12)教育补贴;(13)“雨露计划”补助;(14)“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15)一年期以下的低保;(16)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