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 星期
“双11”遭遇价格欺诈,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放:“双11”期间,乐乐公司在官网上发布的广告显示:某某时段某款MP4特价79元。而当日在该时段,陈某以99元的价格订购了该款MP4。提交订单后,陈某没有细看价格便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乐乐公司付款99元。陈某收货后,才发现价格有误,在与乐乐公司的客服几次协商未果后,陈某以乐乐公司实施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适用“退一赔三”条款,由乐乐公司保底赔偿5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判处乐乐公司保底赔偿陈某500元,并退还货款99元;陈某退还乐乐公司MP4。

  法官点评:首先,涉案网购合同已成立。陈某在下单时已经和乐乐公司之间达成了合意且已付款,故合同成立。

  其次,乐乐公司对消费者陈某存在欺诈故意。由于乐乐公司事先在网站上设定了较低的价格79元,也正是此较低的价格才让消费者进行购买,但其实际购买的价格却是99元,此前乐乐公司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就该99元的购买条件作出声明,且其并无证据表明会存在事后返款的措施,所以99元的价款并非陈某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认定乐乐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 500元计算。

  (咸宁市普法办)

2018年11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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