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吴戈、黎小明报道:近日,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滥伐林木案被一审判决,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黄某某、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查,2013年3月31日,通山县杨芳林乡某林场发生火灾,过火有林面积508.95亩。同年4月25日,经乡政府和林场股东村决定,将火烧树进行公开招标,最终由程某某、谢某某、黄某某、金某某等人以61万元中标。尔后,程某某等4人明知在林业部门只办理采伐林木面积73.95亩和采伐林木蓄积462.7立米的情况下,将该林场火烧树全部砍伐。经鉴定,程某某等4人采伐林木蓄积总计2623.07立米,超伐林木面积435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谢某某、黄某某、金某某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未办理林木(包括火烧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案发后4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