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5日 星期
一张1972年的税票
○胡庆华

  这是一张目前仅见的1972年咸宁税票,距今已有46年历史。它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散失于各地,成为易碎品,消逝殆尽。唯独它被有幸封存,得以保留,几经辗转,被有缘人收留,重见天日。这张税票要素齐全、用印清晰、笔迹漂亮,保存完好。作为交给缴税人的收据联,能够留存下来,十分难得。关键是税票所载信息,对我们了解和研究那个特定历史时期的财税政策、税费征管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甚至对当前财税体制改革也不无借鉴意义。

  这张名为《咸宁县财政局各税(费)征收票据》的税票,通体红色,所书字迹为蓝色复写,左上方框内印有“最高指示。”正上方为票证名称,套印“咸宁县革命委员会财政局票证专用章”,编号“咸革财字0010252”,系咸宁县税务局双溪区税务所征收“杨堡桥指挥所”上缴的“以前年度支出收回”110.46元。票上信息反映: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咸安县革委会财政局向双溪区政府划拨了一笔工程款,用于修建杨堡桥,工程完工后的结余款项,先是被冻结,解冻后于1972年4月19日由咸宁县税务局双溪区税务所专管员黄浩强征缴入库。

  一叶可知秋。我曾努力尝试着从这一张小小税票上,窥觑和透视40多年前的财税体制。然而时过景迁,物在人非,那些历史的参与者、见证者,早已消逝于缥缈岁月,封存于前尘往事。唯有从现有典籍中搜寻一些蛛丝马迹。

  据《湖北省志(财政)》记载:“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我省各级财税部门相继受到冲击,处于半瘫痪或瘫痪状态。1968年8月,省财政厅成立革命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政工作。同年12月,恢复湖北省税务局,仍属财政局二级单位。1970年3月,湖北省组建湖北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原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业务统由财政局办理,各地县财政机构也相继恢复。1972年底,湖北调整财税机构,恢复建设银行湖北分行和湖北省税务局,作为省财政局的二级单位管理,地(市)、县财政税务机构仍为一家;人民银行从财政局划出,恢复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这些措施对整顿经济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做好财政工作创造了条件。

  1972年,按照中央对国民经济整顿的精神和省委的部署,湖北财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年初,对全省企业、行政事业和基建单位1971年的结余经费和资金实行冻结存款,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进行清产核资。根据这一政策,杨堡桥建成后结余的110.46元工程款理所当然被冻结,而后被作为其他收入收缴入库。当时,我省财税收入中,除了各项工商税收外,还有非税收入即“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公产收入、契税收入、杂项收入,而“杂项收入”中,专门设有“以前年度支出收回”这个二级子科目。以前年度支出收回,是指国家预算开支单位上年已作支出报销的以领代报款,预付押金、材料等,以后年度回收上缴财政的收入。此项收入从1954年延续至1979年,1980年实行预算包干制后,各单位结余款归单位下年度使用,不再上缴财政。

  这张税票所载信息,与《湖北省志》记载互为佐证,清晰反映了那个特殊年代我省财税机构设置、财政税收体制和税费征管机制状况。在财税机构设置上,省、地(市)、县三级均设置财政局和税务局,省税务局为省财政局二级单位;地(市)、县、乡镇区税务机构同财政部门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实为一家。至1984年初,各地(市)、县(市)财税机构分设为止。在机构职能上,地(市)、县(市)和乡镇区税务机构,主要承担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财税虽一家,但税务管收,财政管支,体现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区区100多元的结余款,解冻后即被收缴入库,可见税务部门在执行财税政策、相关单位在执行财经纪律上,都是毫不含糊的。

  温故而知新。由这张小小的税票,笔者联想到2015年以来,我国财税改革实践中的一项重大举措——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长期以来,我国财政资金存量大、利用效率低,各级各部门账上的资金长期在“睡大觉”,由此催生出年末突击花钱的顽疾和隐患。据审计署报告显示,2014年底,抽查的22个中央部门、18省市存量资金达13395亿元。同时,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财政支出盘子扩大与财政收入增幅放缓的矛盾日益凸显。为有效缓解这一矛盾,国务院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始终贯穿于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进程之中。对结转结余的存量资金进行清理,然后强化预算管理,加以统筹安排,用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此举大大减少资金沉淀,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了财政风险,并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

  由这张税票,笔者还联想到了当前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决定,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确实是顺应时代潮流、利国利民利税利企的好事。目前,各级税务部门有力有序推进改革,省、市、县、乡各级新税务机构相继挂牌成立,“三定”规定有序拟定并如期落实落地,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即将全面启动。

  改革赋重任,无日不趋新。回首40多年前,各级税务部门就有能力承担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责,及至2001年湖北等省市纷纷将社会保险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随后又陆续将排污费、残保金等多项规费移交税务征收,时至今日税务部门已积累了成功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经验。特别是迈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党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我国财税体制和税费征管机制日益健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够圆满实现。对此,笔者和千千万万的税务干部职工一样,充满了信心,充满了期待。

2018年10月15日 星期

第08版:人文博览 上一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