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4日 星期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报复性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4日下午13时许,浮山太乙温泉公司举办年会,行政办主任徐某到会场后见主席台未安排其座位,对此十分生气,拿走了会场的话筒和话筒接收器。公司副总潘与徐某向来不和,潘某知道此事后,与徐某发生争吵,并将徐某叫进自己的办公室,带领工作人员动手殴打了徐某。当天下午15时左右,徐某邀约二三十名社会人员,进入公司用刀将潘某砍成重伤。咸安区检察院对徐某等人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4年1月26日,潘某委托律师向咸安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咸安区人社局受理并进行工伤调查。3月26日,咸安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争议焦点

  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报复性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潘某律师认为,由于工作上的矛盾,徐某和潘某发生了争吵,事后徐某邀约社会人员将潘某砍成重伤,这是工作原因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予以认定工伤。

  太乙温泉公司认为,潘某被砍成重伤,起因是之前徐某被潘某带人殴打,并不是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咸安区人社局认为,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潘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被砍成重伤,但是导致他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是2个小时以前其带人殴打徐某,以致受到徐某的报复所致,不属于工作原因。因此,潘某受到暴力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不能认定工伤。

  处理结果

  2014年3月26日,咸安区人社局根据公安部门调查笔录、咸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本案启示

  笔者认为,在工作中斗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总会有至少一方属于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责任方的犯罪行为,不影响被害方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将“故意犯罪”列为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一。2013年2月4日下午15时左右,徐某邀约社会人员在公司将潘某砍成重伤,徐某构成犯罪,但是不影响潘某能否认定工伤。潘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2个小时以前其带人在办公室殴打了徐某,徐某心生怨恨、故意报复,并非潘某履职受到伤害。因此,潘某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不能认定工伤。

  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第一次斗殴潘某殴打徐某,工作原因是直接原因;第二次斗殴徐某约人殴打潘某,徐某报复潘某是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从工作矛盾上升到了私人恩怨,工作原因只是间接原因。但是,正是由于间接工作原因无法排除,引发了很多争议。法律并没有明确间接工作原因导致的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这就给我们的认定工作带来了难度。

  凡事皆有因果,一果多因的案例不胜枚举。工作中打架斗殴是工伤案件中争议较多的情形,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应牢牢把握“工作原因”这个要素,始终坚持“合理”这个原则。采用“因果分析”的方法,可以较好的理清因果关系,依此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更加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陈红)

2018年9月14日 星期

第06版:纵览天下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