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方达星报道:私建冶炼作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大气和土地严重污染。日前,省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湖北首例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通报。
2016年7月28日,群众反映,通山县通羊镇岭下村近期有人焚烧废旧电路板,浓烟滚滚,伴有刺鼻气味。通山警方经调查获悉,浙江籍男子吴某伙同通羊镇的陈某等4人,以焚烧废旧电路板方式提炼黄金、银、铜等贵重金属,导致空气和土壤严重污染。通山警方迅速上报案情,当年11月,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4人先后落网。
经相关部门检测、鉴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烟气,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和生产产生的炉渣均属于危险废物,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堆放,所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经过雨水冲刷等作用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向大气中排放重金属超标的烟气,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4人应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55400元,对被其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
据悉,该案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79吨,属严重污染环境。按我国现行法律,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