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已由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第七号)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已由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