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某1999年出生,父母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李某某一直给付儿子抚养费至2017年7月止。去年7月,18岁的李某高中毕业考入台湾地区一所大学。根据台湾地区的规定,大陆学生不能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李某因而自己无法赚取生活费用。李某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按每月2100元的标准,支付自己4年大学期间的教育、生活等费用,另要求父亲补上自己在中学期间的课外培训等费用5.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判决其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父子二人均不服而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李某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的主张。
律师点评:
此案首先需明确李某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该条的规定看,对于尚在校就读子女的学历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李某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因此不符合本条中规定的学历情形。
一审法院判决依据是1993年的司法解释,在2001年的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仍由父母供养,但此为父母道德上的自愿行为,而非现行法律规定下父母的法定义务。
(本案例编写律师:魏伟,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民商事诉讼与仲裁。联系电话:18372702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