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在我市从事电鱼、炸鱼、毒鱼、以及使用非法渔具捕鱼的违法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市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保护咸宁碧水蓝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所辖水域内(包括湖泊、河流、水库、塘坝、沟渠等水域)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从事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炸鱼、毒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工商、渔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和渔政管理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组,开展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作业专项行动。对所辖水域负有监管责任各级单位和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渔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坚决遏制住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的高发态势。
四、对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渔政管理部门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凡发现有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向市渔政部门举报,凡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举报电话:0715-805621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咸宁市农业局 咸宁市公安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