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姜明助、通讯员闵丽琼报道:记者昨日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该中心日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在我省地级市中率先实行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保险费每年6万元。
据介绍,不动产登记涉及范围广、环节多,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存在较大的登记风险。为有效降低登记风险,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登记机构和每个从业人员均是被保险人。
根据合同条款,在保险期间及追溯期内,在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保险事故,当事人在保险期内首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照相关规定及有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实施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很好地保护登记机构和从业人员,较大程度缓解从业人员压力,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提高登记效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