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荣华、通讯员邹晓伟、明聪报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决策部署,2018年4月14日至5月6日,湖北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咸宁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督察组于2018年6月22日向咸宁市委、市政府反馈了意见。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尹维真通报督察意见。咸宁市委书记丁小强作表态发言,市委副书记、市长王远鹤主持反馈会。省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副组长李瑞勤及督察组、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人员,咸宁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近年来,咸宁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咸宁市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大气、土壤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工作方案。深入实施长江大保护十大行动,全面清查长江(咸宁段)岸线15公里范围内拟建及建成的重化工及造纸企业13家、化工产业园区1个,关停园区环保不达标化工企业27家,清理沿江37个非法码头。
压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三年来,共开展5场环保专题电视问政,累计约谈41人次、问责45人次。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咸宁市成立了市委书记任组长,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领导小组,逐项制定整改任务清单,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着力推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紧盯目标任务,深入开展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5年以来,咸宁市环境质量总体稳定,PM10浓度均值、PM2.5浓度均值逐年下降,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保持全省前列;水库总体水质较好,满足功能区划要求;2017年生态环境综合指数达到77.06,森林覆盖率达到50.21%,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获得感明显增强。
咸宁市高度重视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积极有效开展环境问题边督边改工作,截至2018年5月13日,督察组交办的263件环境问题举报已全部办结,实施行政处罚89次,责令限期整改131家次,责令停产整改74家次,查封扣押28家次,取缔关闭62家,实施行政拘留5人,刑事拘留3人,约谈53人,追责问责10人、单位1家。
督察指出,近年来咸宁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部分突出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比较突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督察组在个别谈话和下沉督察过程中,有的同志反映,虽然市委、市政府在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决策决心大、力度大,但在工作落实过程中存在递减现象。一些地方认为,咸宁环境禀赋较好,山水资源丰富,主要问题是发展不够,发展经济对生态环境有些破坏是难免的。一些地方和部门认识不高,履职不力,带来较严重的生态破坏。
推进环保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扬尘监管不严格,部分建筑工地未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执法力度偏软。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缓慢,咸宁市上报的5条黑臭水体,整治进度未达到60%进度要求。粘土砖厂关停取缔不到位,督察发现仍有11家粘土砖厂继续生产。
推动绿色发展力度不够。2016年以来,咸宁市单位GDP能耗逐年上升,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成效不明显。咸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10个专项规划未按规定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全市目前还有9家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进入化工园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
二是水环境保护问题突出。咸宁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有所下降,全市主要地表水体水质符合Ⅰ-Ⅲ类标准的断面(点位)比例从2015年的96.9%下降至2017年的85.1%。全市5个国控断面中,淦河西河桥和斧头湖咸宁湖心未达到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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