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某校13岁初中学生陈某与李某,在上体育课期间追逐嬉闹玩耍时,陈某拿出一把弹簧刀挥舞玩耍,该弹簧刀从手中脱离,击中李某的后背,致李某身亡。在这起事故中,校方和陈某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经调解:由学校一次性赔偿李某父母79万元。学校赔偿后再向陈某的监护人追偿。
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陈某未满16周岁,对其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预知携带弹簧刀在人群中挥舞玩耍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并应当预见行为后果,这说明其监护人未尽到管理、教育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纵然监护人完全尽到了监护义务,没有任何过错,也只能适当减轻责任,而不得免除责任。所以本案中,学校赔偿后可依法再向陈某父母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于学校来说,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并最终造成伤害事故发生,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例编写律师:蔡戈,湖北众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侵权、合同等各类民事纠纷,联系电话:15629988603。)


